户政服务 首页 > 服务指南 > 户政服务 > 正文 关于学生落户迁户最新规定的通知 2017-06-12 根据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和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户以及设立学生集体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西公治【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学生落户迁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西安市内迁户落户规定 2017年3月1日起,户籍属于我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学生,若在西安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户籍可在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在西安市区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毕业后派遣到西安市区用人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安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新生入学迁户规定 1.新生入学迁户采取自愿原则,愿意迁移户籍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户籍迁移证上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姓名一致,出生地和籍贯地址须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区(县)。 2.入学报到时将户籍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到学校保卫处(最晚不得超过30天),由保卫处统一办理新生落户手续。 3. 西安市生源的新生,户籍一律不迁入学校。 4. 西安市其它高校学生考入我校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将原学校户籍卡交至我校保卫处留存。 5.原户籍在我校的学生,毕业后又考取了我校的研究生,不需要再办理户籍迁转手续,原户籍将继续保留。 三、往年入学未迁户的学生迁户规定 1.学生往年入学报到时,未将户籍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现在根据本人意愿,可随时将户籍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 2.具体办理程序: (1)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2)到学校保卫处开具入户介绍信; (3)持户籍迁移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入户介绍信、2张1寸彩色证件照片到校区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长安校区: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太白校区和桃园校区:公安碑林分局太白路派出所)。 四、咨询电话 长安校区户籍室:88308042 太白(桃园)校区户籍室:88303274 保卫处 2017年6月7日 上一条:学生集体户口办理须知 下一条:关于学生落户迁户最新规定的通知 / 打印 / / 关闭 / / 返回 /